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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Donald Hsu

虛擬貨幣專利訴訟

已更新:2022年10月25日

根據路透社報導,美國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 Global Inc正面臨與其數位交易技術有關的專利訴訟,該訴訟由Veritaseum Capital LLC在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提起,Veritaseum主張Coinbase侵犯了他們在去年12月所獲得的一項專利。Veritaseum指控Coinbase的多項服務侵犯該專利,包括其用於驗證交易的區塊鏈架構。並要求法院判予至少3.5億美元的賠償金。該訴訟中指控了Coinbase的功能,包括其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和Coinbase 雲、支付和錢包等服務,侵犯了一項關於「處理數位貨幣交易的安全方法」之專利。Coinbase目前並沒有對此事作予回應。

誰是Veritaseum Capital?


該公司是一家透過ICO募資的公司,其代幣簡稱為VERI,代幣價格從最高300美元下跌至目前的九塊美元左右。檢視當初ICO的白皮書,募資的目的為建構在降低消耗在傳統金融交易上的費用,以及新的交易機制,此功能的確是相似於其目前專利之主張。








https://veritas.veritaseum.com/



訴訟專利的專利佈局


此次訴訟的專利為 US11196566,其專利家族遍佈多國,包含:中國,歐洲,日本等。

其中已核准的案件包括本案 US11196566專利,與日本的JP6813477案,其他國家的專利尚未核准。








而該專利的主要技術摘要為:

本發明涉及使得彼此之間有很少信任或沒有信任的各方能夠經任意距離在沒有 關於(一個或多個)底層價值轉移機制的特殊技術知識的情況下簽署和實施以第三方的輸 入或參與為條件的協定的系統和方法,可選地提供第三方調解人的參與、轉移人和受讓人 的替代、期限替代、修訂或改革等。這種交易可以可靠地發生,而不涉及傳統上這種交易可 能需要的昂貴的第三方中介,並且沒有傳統的暴露給交易對手的風險。




專利審查流程


這是一件很典型的美國專利,經歷多次的答辯與面詢,最終在第四次OA核駁之後通過審查。美國專利在申請上有許多細節要注意,以本案申請多國專利來說,其IDS程序是相當容易忽略的步驟,此為一須主動向美國智財局提交他國審查時所找到的前案,此舉可將降低美國審查委員的負擔,若沒有誠實申報將可能導致專利無效,然而台灣的企業常常忽略此步驟,最終倒是影響專利的有效性,然而本篇美國專利並未忽略此程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第二次的答辯開始就大量的申請面詢(電詢),此舉也是有經驗的專利人員在處理專利的核駁答辯時會採用的方式,一般來說企業內的專利人員會整理出幾個可能的答辯修改方式,透過美國代理人來跟審委溝通細節,甚至有些審委也會善意的提示該如何修改才有機會核准,此方式能大幅度的降低跟審委之間的意見差距,且可較明確的理解彼此意見不同的地方或是對於技術上認知的落差。由本案的審查歷程中可發現通過此程序,讓本案有很明確的修改方式,且本案處理的方式也是很仔細斟酌的去修改每次字詞,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附屬項技術特徵併入獨立項就趕快取得核准,而是盡可能的去取得最大的專利範圍。

詳細的申請歷程詳見下表:


檢視其申請歷程,核駁答辯經歷了四次,實際上這是正常的次數,美國企業在專利的審查範圍上會錙銖必較,每次修改都會是很仔細小心,且另外可注意到其採用電詢審查委員了兩次,並在電詢時充分利用機會跟審委溝通文字上的細節,也做了文字上的修改,但若仔細檢視其修改的專利範圍,卻是加入了區塊鏈運作時必須的程序,換句話說實際專利範圍在多次的修改中似乎沒有限縮的太小,而是透過加入更多常用的技術細節去克服引證案,初步看來答辯的過程處理的品質相當不錯。


一般台灣的廠商都希望專利能盡快通過審查,且常常因為預算以及求快而大幅度限縮專利範圍,此舉甚為可惜,以筆者在企業處理專利申請時,如果一次就核准的專利是不及格的,這代表專利範圍寫的太小。正常來說在處理美國專利範圍時,受到審查委員所提出的引證案挑戰後,原先申請的專利範圍會先限縮小一點,以求取得一個核准專利,待核准後將原專利分割出一件分割案,再用較大的專利範圍去繼續挑戰審查的極限。以本案來說即是如此操作,本案核准後又分割了另外一案US20220052857A1,繼續去取得其他專利範圍。此種作法才是專業的專利佈局,詳見可參考Apple在處理滑動解鎖上的處理方式。


他國申請狀況

進一步檢視其他各國申請的狀況,中國案已答辯多次都無法核准,具體來說技術的進步性有諸多前案,且專利進步性受到審委強烈的挑戰。第二個更基本的核駁理由是因為虛擬貨幣交易的技術在中國是不能被申請專利的,因此基本上筆者建議做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科技的廠商可以跳過中國專利的申請,不用浪費錢去申請。


而歐洲的審委則是認為本案為一商業方法,缺乏技術上的發明,且也羅列了Bitcoin相關的文獻以核駁本案,以審查的狀況來說,本案在歐洲受到很大的挑戰,核准的機會可能不高,但專利權人為了美國的訴訟應該不會放棄而繼續挑戰下去。


本案技術內容

而針對本案的訴訟內容,關於技術的部分,筆者請教了台灣知名新創KryptoGo (https://www.kryptogo.com/tw)的CEO Kordan,以他專業的觀點檢視該權利範圍。以這個技術說明來看,其主張範圍相當的廣,有許多上位的用詞,經與Kordan討論,初步來看此技術的確是滿基礎的區塊鏈交易中的交易機制,雖然步驟當中有非常多步驟,但很多步驟都是區塊鏈交易上基礎的技術,因此在各種交易上都很有可能使用到類似的技術,也就是說交易所都有可能踩到本專利所主張的權利範圍。


權利項1與簡譯如下:

1. A computing device for processing a transaction between a first client device, and a second client device via a transfer mechanism, the transfer mechanism comprising a decentralized digital currency, the computing device comprising:

一種用於通過傳輸機制處理第一客戶端設備和第二客戶端設備之間的交易的計算設備,所述傳輸機制包括去中心化數字貨幣,所述計算設備包括:

a memory for storing a first asymmetric key pair, the first asymmetric key pair comprising a first private key and a first public key;

用於存儲第一非對稱密鑰對的存儲器,第一非對稱密鑰對包括第一私鑰和第一公鑰

a network interface for receiving terms, the terms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of a first principal data or a second principal data; a reference to at least one of a first data source or a second data source; and an expiration timestamp;

第一主數據或第二主數據中的至少一個;

對第一數據源或第二數據源中的至少一個的引用;和過期時間戳;

a computer processor coupled to the memory and the network interface, the computer processor configured to:

read the first private key from the memory; compute a first cryptographic signature from the first private key; compute a first cryptographic signature from the first private key; create an inchoate data record comprising: a commit input for receiving a commit data from a commit transaction; one or more output data obtained from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principal data or the second principal data, and a value data from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data source or the second data source; and the first cryptographic signature; and publish the inchoate data record to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client device or the second client device,

計算機處理器,耦合到存儲器和網絡接口,計算機處理器被配置為:

從存儲器讀取第一私鑰;從第一私鑰計算第一密碼簽名;從第一私鑰計算第一密碼簽名;創建一個早期數據記錄,包括:


一個用於從提交事務接收提交數據的提交輸入;從第一主數據或第二主數據中的至少一個獲得的一個或多個輸出數據,以及來自第一數據源或第二數據源中的至少一個的值數據;和第一個密碼簽名;並且將早期數據記錄發佈到第一客戶端設備或第二客戶端設備中的至少一個,

wherein the inchoate data record is used by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client device or the second client device to create a complete data record and to create the transaction by broadcasting the complete data record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among network participants in the computer network for recording in the distributed ledger,

其中,初始數據記錄由第一客戶端設備或第二客戶端設備中的至少一個使用以創建完整的數據記錄,並通過廣播完整的數據記錄以在計算機網絡中的網絡參與者之間發送和接收來創建交易,以用於記錄在分佈式賬本中,

wherein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client device or the second client device signs the inchoate data record and saves a copy of the inchoate data record on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client device or the second client device; and

其中,至少一個第一客戶端設備或第二客戶端設備對早期數據記錄進行簽名,並將早期數據記錄的副本保存在第一客戶端設備或第二客戶端設備中的至少一個上;和

wherein the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first client device, or the second client device verifies the recording of the complete data record in the distributed ledger by observing an external state.

其中,計算設備、第一客戶端設備或第二客戶端設備中的至少一個通過觀察外部狀態來驗證分佈式賬本中完整數據記錄的記錄。

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接下來他們應該會向其他美國虛擬貨幣交易所主張他們的專利權,甚至是日本的市場。


Coinbase的處理

而被指控侵權的Coinbase,其實也申請了不少專利,在美國就有501件,可預期該公司應有相關智財法務人員以處理相關事宜,因此在一開始的指控當中並沒有進行和解。而從Coinbase的角度來分析,本案在歐洲跟中國都沒有核准,且歐洲的審查意見應可作為美國案的參考,因此初期沒有理會該公司的授權要求(威脅),也是相當合理的作法,在後續應該會以將本專利無效為目標來做後續的處置。





檢視此案件可以很清楚的理解美國公司在申請專利上的專業度,即使是新創公司也是在一開始就以將會執行專利權的目標在申請專利,其申請的歷程相當可以參考,當核准後馬上執行開啟授權跟訴訟。粗估其多國專利的申請費用應該超過30萬美金。但若真的主張到3.5億美金的賠償,那麼其報酬將是超過1000倍,且不只一個可能侵權的對象。


筆者認為以台灣新創走在全球技術的前端而言,若在初期懂得投資在專利上,且有經歷過美國專利訴訟的專家協助專利的申請,出場的機會可能不只是IPO或M&A,專利變現也是一個可能的途徑,本案即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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